甘建質〔2021〕280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城交局、礦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有效管控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住建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十不準”規定》(附件1),同時針對近期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各方責任主體行為不規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和保養等各環節管理責任不明晰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產權登記、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程序
(一)產權登記
1.建筑起重機械的出租單位或自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應及時到企業注冊地市州住建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得出租、使用。
出廠年限超過5年的建筑起重機械首次辦理產權登記時,產權單位應提供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或安全評估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2.省外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在甘使用,產權單位能提供有效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登記信息,且登記信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或所登記省級住建部門官網上可查詢的,不需再次辦理產權登記。
3.在本省已辦理產權登記跨市州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不需再次辦理產權登記。
4.本省建筑起重機械實行產權登記統一編碼管理,編碼應按《甘肅省建筑起重機械編碼規則》(附件2)進行。
(二)安裝拆卸
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嚴格落實安裝、拆卸前的告知,未落實安裝、拆卸前告知的不得進行安裝、拆卸作業。
2.安裝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裝單位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安裝、拆卸工程,嚴禁出租、出借資質證書,不得使用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從事安裝、拆卸工作。
(三)使用登記
1.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監督該項目的住建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辦理使用登記,并將使用登記證(樣本見附件3)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使用登記證可采用電子證書。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辦理使用登記,并應立即進行整改、停止使用或拆除:
(1)未進行產權登記的;
(2)屬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3)超過規定使用年限或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4)負責建筑起重機械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不符合規定的;
(5)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6)未經安裝驗收或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二、進一步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一)產權單位
1.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負責制作建筑起重機械產權登記唯一編碼標識,做到建筑起重機械全壽命周期的“一機一檔、一機一碼”管理,確保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可追溯。
2.購置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且技術性能良好、質量穩定、安全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機械。
3.具有與建筑起重機械數量相適應的維護、保養場地,做好定期維護和租賃前的保養及檢查工作,確保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良好,各項指標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4.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臺帳,參與建筑起重機械構配件的進場驗收、定期維護保養、定期安全檢查等工作,全面掌握本單位所有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5.鼓勵產權單位建立起重機械智能監控信息平臺,運用智能化手段實時監測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狀態。
6.對重大事故修復后、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安全技術性能的建筑起重機械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必要時組織專家論證。
(二)安裝單位
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或拆卸前,應與使用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項目總承包的,應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并按要求建立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2.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將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和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項目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通過并簽字確認。
3.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現場監督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以及使用階段的頂升加節作業全過程,并配備足額的作業人員,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在作業期間定期巡查,做好記錄。
4.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技術檢驗和調整,確保整機合格、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靈敏有效,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
5.嚴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等受力構件。
(三)檢驗檢測機構
1.應在資質允許范圍內承接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業務,檢驗檢測人員應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2.檢驗檢測工作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有關技術標準實施檢驗檢測;并應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時,應及時書面告知委托單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告知項目總承包單位。
(四)使用單位
1.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項目總承包的,由項目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2.配備專職機械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性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3.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臺帳,對設備情況、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安裝驗收、頂升加節、維護和保養、安全檢查等情況進行記錄。
4.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每周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進行現場檢查,專職機械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每日對設備的安全使用進行檢查,發現配件磨損嚴重、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等情況應立即進行更換維修。
6.建筑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按規定持證上崗,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前進行檢查,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操作人員發現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消除故障和隱患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7.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或頂升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做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現場保護;停用超過6個月的,在重新使用前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優先選擇性能良好,配備操作人員指紋認證或人臉識別設施及安裝智慧化監測設備的建筑起重機械。
(五)項目總承包單位
1.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定安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基礎及附著裝置位置等相關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2.審核產權單位提供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等文件。
3.審核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4.組織產權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使用單位對進場安裝前的建筑起重機械的構配件進行聯合查驗并做好記錄。
5.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6.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7.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碰撞的安全防護措施。
8.組織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前的驗收。
9.鼓勵建立建筑起重機械智慧化監控平臺,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情況實行智慧化管理。
(六)監理單位
1.核查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產權登記等資料。
2.核查租賃、安裝、拆卸、維護和保養合同。
3.與產權單位、安裝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對進場安裝前的建筑起重機械的構配件進行聯合查驗并做好記錄。
4.設備安裝拆卸前,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并簽署意見。
5.監督安裝單位嚴格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及頂升、附著錨固等關鍵環節實施全過程旁站。
6.核查安裝單位、使用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7.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監理臺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9.對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資質、人員證件查驗留存。
10.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督促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整改或停止安裝、拆卸和使用,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或停止安裝、拆卸和使用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七)建設單位
1.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防護措施。
2.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三、進一步強化監管責任落實
(一)各級住建部門及監督機構要督促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各項管理制度,嚴格落實住建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安全要點》和《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點》,嚴格遵守我廳制定的《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十不準”規定》,構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二)各市州住建部門及監督機構要建立完善建筑起重機械信息平臺,實現產權登記、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的線上辦理,積極推行使用登記電子證書,并做好與政務服務網的數據對接,及時推送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三)各市州住建部門及監督機構要強化租賃、安裝拆卸、檢驗檢測、使用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從嚴查處不履行安裝告知程序、不按規定驗收、不及時辦理使用登記和非法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危害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性能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查處混裝受力構件、使用假冒偽劣構件、涂改產品標牌、安全保護裝置失效、非原廠附著裝置以及夜間頂升拆卸、極端或預警氣象下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十不準”規定
2.甘肅省建筑起重機械編碼規則
3.甘肅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樣本)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9月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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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十不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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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進行產權登記、安裝拆卸告知、檢驗檢測、使用登記的不準使用。
二、未重新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含附著、加節、頂升)合同的,擅自變更原安裝單位的不準進行安裝拆卸作業。
三、未編制并審核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進行專家論證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五、未按規定組織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附著、加節、頂升)作業進行驗收的,不準投入使用。
六、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未進行安全教育的不準上崗作業。
七、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機械,不準出租、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制造廠家規定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6.使用拼裝套牌的,違規對型號、主要結構、出廠日期等進行修改的。
八、存在下列行為的,安裝單位不準實施安裝拆卸作業:
1.安裝拆卸單位未委派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裝拆卸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
2.安全技術交底內容與施工作業條件、專項方案不符的;
3.未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并簽字確認的。
4.作業人員數量不能滿足安裝(特別是附著、加節、頂升、拆卸階段)作業需要的。
九、未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查、維護保養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說明書及相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的,不準使用。
十、凡在檢查中發現以下情形的,不準投入使用:
1.未按建筑起重機械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基礎,未做各項隱蔽驗收,安放在地下室頂板(一般樓面)的建筑起重機械未提供設計復核加固方案和承載力計算書,未按加固方案實施的;
2.安裝高度超過使用說明書或相關規定,不安裝附著裝置的;
3.主要結構件的變形、開焊、裂紋、銹蝕等超過規范要求未及時處理的,或主要結構件的磨損、變形、裂紋、銹蝕等達到報廢標準不及時更換的;
4.結構件混裝、漏裝和基礎預埋件無合格證明的,隨意調整和拆除安全保護裝置的;
5.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鋼絲繩磨損、變形、銹蝕達到報廢標準不及時更換的;
6.擅自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7.建筑起重機械停層平臺搭設不規范、防護不嚴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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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甘肅省建筑起重機械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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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機械產權登記編碼:
甘X? - X? XXXXX
(1)?? (2)? (3)
其中:
(1)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屬地代碼—第一位統一使用甘肅省的簡稱“甘”;第二位“X”為產權登記所在市州的英文代碼(代碼對照表見表A)。
(2)建筑起重機械類別代碼—“X”表示建筑起重機械類別英文代碼(代碼對照表見表B)。
(3)建筑起重機械產權登記序號—“XXXXX”表示產權登記年份及序號,由五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2021年產權登記序號為1的表示為21001,依次類推。
2.代碼對照表A
各市州英文代碼
市州 | 代碼 | 市州 | 代碼 | 市州 | 代碼 |
蘭州 | A | 張掖 | G | 臨夏 | N |
嘉峪關 | B | 武威 | H | 甘南 | P |
金昌 | C | 定西 | J | 甘肅礦區 | Q |
白銀 | D | 隴南 | K | 蘭州新區 | R |
天水 | E | 平涼 | L | ||
酒泉 | F | 慶陽 | M |
2.代碼對照表B
建筑起重機械類別英文代碼
類別 | 塔式起重機 | 施工升降機 | 其他起重機械 |
代碼 | T | S | H |
?
?
附件3
甘肅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樣本)
使用登記證編號: | 產權登記編碼 | |||
設備名稱 | 制造廠家 | |||
規格型號 | 出廠編號 | |||
出廠年月 | 購置年月 | |||
單位自編號 | 最大起(提)升高度 | |||
檢驗檢測起(提)升高度 | 安裝告知日期 | |||
檢驗檢測日期 | 檢驗檢測報告編號 | |||
項目名稱 | ||||
項目地址 | ||||
使用單位 | ||||
責任人 | 聯系電話 | |||
安裝單位 | ||||
責任人 | 聯系電話 | |||
產權單位 | ||||
責任人 | 聯系電話 | |||
檢驗檢測單位 | ||||
登記證有效期 | ||||
? ? ? 使用登記機關: 發? 證 日 期: | ||||
備注 |
注:1.使用登記證應由各市州監管部門負責制作,尺寸原則控制在210×297mm,
“甘肅省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字樣使用小二號黑體字體,其它使用三
號仿宋字體。
2.此使用登記證應附著在設備顯著位置且不易損壞處,若損壞應及時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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